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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需要设立重要控制人
2018-04-25 22:04  点击: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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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香港又抛重磅大锤,各位奔走相告。

  重要通知!!!非常重要!!!2018年开始实施《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具体规定: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执法人员将随时进行查阅。
 

如未有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四级罚款(即25000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处罚款700元。对于填写内容确保真实,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100,000-300,000元及监禁6个月至2年。(详情可参照政府网站)
 

 

今年2月份开始,香港注册署发出SCR要求,所以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每个公司均需至少选出一人,担任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如果仅有一人则直接是董事担任,多人持股则选择其中一人担任。离岸公司可以找代理公司帮忙提交文件,提交后文件交有秘书公司长期保存,以备注册署抽查。当然,不一定固定是找自己的代理。
 

  出台此类政策估计也是为了明确责任人,担任重要控制人后期对公司负有主要责任。追究或者处理事务均偏向主要决策,如果后期有做变更,也需要向注册署提交文件明确转移重要控制人身份。
 

  暂时声明此次提交文件给注册署,一次性备档即可,只要长期保存备档文件,后期不需要再次向注册署备档(转换人除外)。如有看到的新老客户请尽快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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